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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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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商运〔2014〕8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主管部门):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第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国家对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2013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府发〔2013〕60号),明确将原商务厅承办的“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审批项目下放至市(州)层级。现将开展“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承接落实。请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主管部门)按照川府发〔2013〕60号和《办法》的有关要求,抓好承接落实下放的审批事项,因地制宜制定认定和复审等工作方案和办事指南,抓好辖区内鲜茧收购经营者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真复审。《办法》明确,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审核一次。2012年2-3月经我厅复审颁发的《四川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即将到期。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主管部门),按标准认真复审,对通过复审的,经公示后核发新证;对条件不符合、不予通过复审的,取消鲜茧收购资格,注销其《四川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向社会公告,并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各地复审工作于2014年3月20日前结束。

    三、严格认定。对拟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申领“鲜茧收购资格证书”,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办法》明确的认定原则、资格条件及时间要求,开展认定工作。 

     四、及时报备。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主管部门)于2014年3月25日前,将鲜茧收购资格证复审工作总结、情况汇总表(附件1)和复审获证企业名单(附件2),以正式文件及电子版两种方式一并报商务厅市运处(茧丝办);每年新认定的企业,于次年3月底前报商务厅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1.四川省鲜茧收购资格证复审情况汇总表  

                    2.四川省复审获证企业名单 


 四川省商务厅
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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