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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丝绸协会章程


(2010年9月8日第二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四川省丝绸协会(SICHUAN  SILK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茧丝绸贸工农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经历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及社会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推动四川省茧丝绸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努力丰富国内市场,不断拓展国际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行业协调和自律,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为推动我省茧丝绸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四川省商务厅,登记管理机关为四川省民政厅。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成都市金仙桥路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茧丝绸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发布行业信息。受政府委托起草行业发展规划,协助政府制订有关的行业政策法规,并配合落实;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根据茧丝绸业的特点,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行业的整体利益。

(三)参与制订修订国家、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参与组织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等相关工作;开展行业品牌培育、质量管理和产品开发工作。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行业统计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对行业新办企业申报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科研及产品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为相关部门及单位提供重要依据。

(六)开展茧丝绸业的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进行信息交流,及时传递和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开展行业人才教育、培训,新技术新产品推介等服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行业专业期刊、有关材料,举办行业信息网站。

(七)组织和推动国内外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协助会员开展对外投资、经营活动;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交易会;开展对进口产品倾销的调查与申诉、以及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指控的应诉工作,提出防范和应对措施;发展同国内外茧丝绸及相关组织的关系。

(八)承办政府部门、其他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等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茧丝绸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约、行规,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协会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8日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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