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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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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丝绸协会经费管理办法

(2010年9月8日第二届会员大会通过)

一、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本会收到的各类捐赠款;

(三)、政府相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协会资金利息和投资红利;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二、经费管理

本协会经费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规定执行,财务独立核算。协会经费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经费使用情况。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着精简人员、节省开支的原则,会计、出纳均由会长单位指派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兼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经费管理应做到账物、账证、现金相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协会经费开支应实行预、决算制度,凡需由协会支付的一切费用,必须在理事会明确规定的开支范围内,如相关会议费、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固定资产购置费等。

 

三、会费收取办法

缴纳会费是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会员单位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凡自愿申请,经审核同意加入本协会的团体及个人会员,每年应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以支持协会开展各项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7]36号文),民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文)有关精神及本协会《章程》,结合本协会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以下会费收取标准: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500元;

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1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2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3000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10000元;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20000元;

如单位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会员的只交纳一份会费,按职务较高的标准交纳;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协会会员单位报理事会同意后,作自动退会处理,并收回会员证;属理事以上级别会员单位一年不交纳会费的,第二年职务相应降一级,并作补缴会费处理,处理结果通报会员单位。本协会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将开具由四川省财政厅监制的“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发票”。

本办法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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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四川省丝绸协会、四川省丝绸科学研究院、四川省丝绸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四川省蚕桑丝绸生产力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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