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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与WTO原产地证书不同,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地检验检疫局负责接受申请并签发,商会、协会、贸促会等机构无权签发。

符合享受优惠待遇条件的产品的出口商应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书,填制原产地证书并签字,同时还需提交相关文件(如原材料、零件和成品等相关物品的发票)。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逐项审核以下内容:

A、申请书和原产地证书是否已正确填制并已经授权人签署;

B、签证产品是否符合原产地标准;

C、原产地证书的内容是否与提供的单据内容相符;

D、原产地证书中列明的品名、数量和重量,包装的种类、唛头、数量与实际出口产品相一致.对符合要求的证书,签证机构将在证书的第12栏签字盖章。申请单位即可持证向东盟方面出口。

 

原产地证书签发的其他规定

A、补发原产地证书

由于合理的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时或出口后立即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情况下,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原产地证书,但要在原产地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

B、原产地证书的被盗、遗失或损坏

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毁坏,出口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签发原证正本及第三副本的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复制本可根据签证机构存档的有关出口文件制发,并在第12栏中注明“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同时应注明原证正本的签发日期。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应在出口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了第四副本的情况下,并在其正本签发之日起一年之内补发。

C、出口目的地变化

如果产品出口目的地发生变化,而该产品已向原进口国海关报验,进口人应向该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海关对全部或部分产品改变目的地的情况在原产地证书上签注认可,然后将正本交还进口人。第三副本应返还发证机构。

如果在运往原产地证书所指定的进口国途中出口目的地发生变化,出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要求对全部或部分产品重新发证。

D、手续费

申领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需要交纳一定的手续费,金额略高于WTO一般原产地证书。

 

向进口国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应在签证之日起4个月之内向进口国的海关提交(只提交证书正本和第二副本即可);但如产品经过了过境运输,提交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出口人无法控制的合理原因致使超过提交期限,进口国也接受已超出期限的原产地证书。

在产品出口时,除原产地证书外,出口人还应向进口国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A、出口国签发的联运提单;

B、产品的原始商业发票副本;

C、证明产品符合直运规则的其他文件;

D、未再加工证明(用于经香港、澳门转运的货物)。

中国-东盟自贸区签证操作程序规定:原产于出口成员国货值不超过200美元(离岸价格)的货物,可以不申请原产地证书而改用出口人声明的方式证明该批货物原产于出口成员国。邮递货值不超过200美元(离岸价格)的货物也采用相同的方式。

进 口国海关在查验完毕后,在原产地证书上签注认可,出口货物即可按照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征税验放。在海关查验过程中,如果发现原产地证书内容与为办理 产品进口手续而提交给进口成员方海关的单证内容略有不符,只要原产地证书内容与所报验的货物相符,原产地证书仍视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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