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蚕丝被的原材料质量检验、出厂成品质量检验的操作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企业生产的蚕丝被的质量鉴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T 251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评定沾色用灰色样卡
GB 9994 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
GB/T 24252 蚕丝被
3 填充物要求与检验操作
3.1 品质
3.1.1 填充物应是长丝绵或中长丝绵(25cm以上),采取随机抽样进行量取。
3.1.2 不含有荧光增白剂和明显粉尘,取适量的代表性试样,在波长为365nm紫外线下进行目测检验,产生可见荧光,即判断样品含有荧光增白剂。
3.1.3 外观色泽均匀,色差不应超过3级,采用GB/T 250色卡进判定。
3.1.4 含杂率≤0.1%,取具有代表性试样称量后用手充分扯松,手拣出目测可见的非纤维杂质,再进行称量,计算出含杂率,天平的分度值应不大于0.01g。
3.1.5 手感柔软,撕拉韧性好,采用触摸感官分析的方法进行检验。
3.1.6 无明显气味,无污损,不发霉变质,采用嗅觉、目测的感官分析方法进行检验。
3.2 含油率
3.2.1 原理
试样在索氏萃取器中用乙醚进行萃取,然后使萃取溶剂蒸发,得到油脂质量,从而求出含油脂量对试样干质量的百分比。
3.2.2 仪器、工具和试剂
索氏萃取器,接受烧瓶为150ml。
分析天平,分度值为0.1mg。
恒温水浴锅。
恒温烘箱,能保持温度105℃±3℃。
干燥器,装有变色硅胶。
称量器皿。
定性滤纸。
乙醚(化学纯或分析纯)。
3.2.3 试样制取
在蚕丝被填充物中抽取2份试样各重3.0g±0.3g,试样取样应包含各部位,充分混合,具有代表性。
3.2.4 试验步骤
a)将接受烧瓶和称量器皿放在105℃±3℃的烘箱中恒重,称取质量并记录。
b)将2份试样应定性滤纸包好,大小、松紧适宜。
c)在恒温水浴锅上安装索氏萃取器,连接冷却管,接通冷却水,加热水浴锅。
d)将2份包有定性滤纸的试样分别放入索氏萃取器的浸抽器内。然后倒入乙醚,使其浸没试样并越过虹吸管产生回流,接上冷凝器。
e)调节水浴加热温度,使接受烧瓶中乙醚微沸,保持每小时回流6次-7次,共回流2h。
f)回流完毕,取下冷凝器,从浸抽器中取出试样,挤干溶剂,除去滤纸,放入称量器皿中。再接上冷凝器,回收乙醚。
h)待乙醚基本挥发尽后,将装有试样的称量器皿和接受烧瓶放在105℃±3℃的烘箱中烘至恒重,取出称量器皿和接受烧瓶迅速 放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取质量并记录。
3.2.5 试验结果
试样含油率按式(1)计算:
……………… (1)
式中:
试样的含油率,%;
油脂的干质量,单位为克(g);
脱脂后试样的干质量,单位为克(g)。
计算2份试样的含油率的算术平均值,结果修约至0.1。
3.3 回潮率
3.3.1 原理
试样在烘箱中暴露于流动的加热至规定温度的空气中,直至达到恒重。烘燥过程中的全部质量损失都作为水分,并以回潮率表示。
3.3.2 仪器和器具
烘箱:应为透风式烘箱,具有恒温控制装置,烘燥全过程,试样暴露处的温度波动范围为±2℃;试样不受热源的直接辐射;烘箱应便于空气无阻碍地通过试样,接近试样处的气流速度应大于0.2m/s,最好不超过1m/s。
称重容器:为玻璃称量瓶或其他能密封防潮的容器。
干燥器:应足够容纳一个或多个称重容器。
样品容器:可密封的有盖金属容器,或有一定壁厚的良好保水性的塑料袋。
天平:分度值不大于0.01。
3.3.3 试样制取
试验前,试样应暴露在标准大气为20℃±2℃,相对湿度65%℃±4%条件下,调湿4h以上至平衡。试样取样应包含各部位,充分混合,具有代表性。
3.3.4 试验步骤
a)取样后应立即快速的称取质量并记录。
b)把试样放在称重容器内,然后一起放入烘箱,敞开称重容器,在140℃±2℃温度下烘燥至恒重。
c)称重时,在烘箱内将称重容器盖好,移至干燥器内,盖好干燥器。在称重容器和试样冷却过程中,揭开干燥器盖子2-3次,轻轻提起称量容器的盖子片刻以平衡压力。冷却至室温时,取出装有试样的称重器一起称重,精确到0.01g,再将称重容器与试样放回至烘箱内,打开称重容器盖,间隔重复烘燥、冷却和称重,直至恒重,并记录试样和称重容器在一起的最后质量和空称重容器的质量。
3.3.5 试验结果
试样烘干质量按式(2)计算:
……………… (2) 式中:
试样的烘干质量,单位为克(g);
烘至恒重的试样连同称重容器的质量,单位为克(g);
空称重质量,单位为克(g)。
试样回潮率按式(3)计算:
……………… (3) 式中:
试样的回潮率,%;
试样的烘前质量,单位为克(g);
试样的烘干质量,单位为克(g)。
计算3份试样的含油率的算术平均值,结果修约至0.1。
3.4 质量偏差率
将蚕丝被胎套拆开,取所有填充物用分度值不小于2g的秤称量,按式(4)计算公定回潮率质量,按式(5)计算质量偏差率,结果修约至0.1。
……………… (4) 式中:
填充物公定回潮率质量,单位为克(g);
填充物质量实测值,单位为克(g);
填充物公定回潮率(按GB 9994),%;
填充物实测回潮率(按回潮率方法进行测定),%。
……………… (5) 式中:
填充物质量偏差率,%;
填充物公定回潮率质量,单位为克(g);
填充物质量规格设计值,单位为克(g)。
3.5 压缩回弹性
3.5.1 原理
试样在一定的时间和压力作用下,其厚度产生受压压缩和去负荷回弹恢复,测定其不同压力时的厚度值,以计算试样的压缩和回复的性能。
3.5.2 设备和工具
重锤A,质量2kg;重锤B,质量4kg。
测试压片,质量200g±10g,尺寸20cm×20cm,工作面平整、光洁、不易变形。
工作台,面积不小于20cm×20cm,工作面平整、光洁,与测试压片工作面接触时吻合平行。
天平,分度值不大于0.5g。
钢直尺,分度值不大于1mm。
计时器,分度值不大于1s。
3.5.3 试样制取
试验前,试样应暴露在标准大气为20℃±2℃,相对湿度65%℃±4%条件下,调湿4h以上至平衡。去除蚕丝被样品的胎套,试样在距被胎边20cm以上处剪取,应具有代表性且不能影响试验结果的疵点。每块试样面积为20cm×20cm,称取数块试样,组成质量约为60g的三组试样。
3.5.4 试验步骤
a)将每组试样分别整齐叠放在工作台上。
b)将测试压片放在试样上,然后再加上重锤A,30s后取下重锤,放置30s,如此重复操作3次后,去掉重锤放置30s,立即测量试样从工作台到测试压片的四角高度,取其算术平均值 。
c)在测试压片上再加上重锤B,30s后立即测量试样从工作台到测试压片的四角高度,取其算术平均值为 。
d)取下重锤B,放置3min后,立即测量试样从工作台到测试压片的四角高度,取其算术平均值 。
3.5.5 试验结果
试样压缩率按式(6)计算:
……………… (6) 式中:
试样压缩率,%;
处理后的试样高度,单位为毫米(mm);
处理后的试样高度,单位为毫米(mm)。
试样回复率按式(7)计算:
……………… (7) 式中:
试样回复率,%;
处理后的试样高度,单位为毫米(mm);
处理后的试样高度,单位为毫米(mm)。
处理后的试样高度,单位为毫米(mm)。
计算3份试样的含油率的算术平均值,结果修约至0.1。
4 成品质量要求与检验操作
4.1外观质量
4.1.1 尺寸偏差率:将蚕丝被充分抖松呈自然伸缩状态,平摊在检验台上,用分度值为1mm的钢卷尺分别在蚕丝被长、宽向的四分之一和四分之三处测量,分别取平均值,按式(8)计算偏差率,结果修约至0.1。
……………… (8) 式中:
尺寸偏差率,%;
尺寸实测值,单位为厘米(cm);
尺寸规格设计值,单位为厘米(cm)。
4.1.2 胎套外观:无破损、无污渍;色花、色差不低于3-4级;纬斜、花斜不大于3%;明示为A类、B类产品不应有明显表面疵点。
4.1.3 辅料:缝线、拉链、扣子、耐久性标签等各种辅料的性能和质地应与面料相适宜,无毛刺,拉链咬合良好、松紧松紧适宜,A类、B类产品的拉链头不应露在胎套外。
4.1.4 缝针:跳针、浮针、露针每处不超过2针,整件产品不超过3-5处,不允许有毛边外露。
4.1.5 耐久性标签:内容符合 GB 5296.4要求,字迹清晰、耐用、缝制平服。
4.2 工艺质量
4.2.1 填充物均匀程度:厚薄均匀,差异率不大于10.0%-25.0%;蚕丝被充分延伸,纵横分布全幅成网状,丝胎中无明显的硬、软绵块和硬丝筋。
4.2.2 四角、边:四角方正,角质量差异率不小于-30.0%,四边充实。
4.2.3 定位:胎套应四边缝合不脱散,胎套与填充物固定,不相互位移。
4.2.4 针迹密度:胎套缝不小于10针/3cm;机器绗缝不小于8针/3cm。
4.2.5 缝纫质量:缝纫轨迹要匀、真、牢固;缝纫起止处应打05.cm-1cm回针,接针套正;手工绗缝外露线头不大于3cm;卷边拼缝平服齐直,宽狭一致,不露毛;嵌线应松紧适当,粗细均匀,接头要光;绗缝针迹平服,无折皱夹布;绗缝图案分布均匀、基本对称;绣花平服,无明显漏绣。
5 内在质量
蚕丝被内在质量按照GB/T 24252进行测定。
6 质量等级判定
蚕丝被质量等级判定按照GB/T 24252进行。
7 标志
7.1 使用说明应符合GB 5296.4规定,标志内容包括:
7.1.1 制造者名称和地址;
7.1.2 产品名称;
7.1.3 规格;
7.1.4 纤维含量;
7.1.5 洗涤维护方法;
7.1.6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7.1.7 产品质量等级;
7.1.8 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
7.2 蚕丝被种类名称(纯蚕丝被或混合蚕丝被)应在产品外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其字体不得小于其他标注内容。
7.3 产品规格标注内容应包括成品长、宽尺寸,填充物公定回潮率质量。
7.4 纤维含量标注应符合FZ/T 01053规定。应标注填充物丝绵的蚕丝种类(桑蚕丝或柞蚕丝)和丝绵长度(长度分为长、中长和短三类),不同长度种类丝绵混合应予以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