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茧丝交易市场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茧丝交易市场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程序,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有关桑蚕干茧公证检验机构及其实验室(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和经中纤局核准公布的茧丝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开展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纤局对交易市场公证检验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受理申报、统一检验证书、统一经费核算。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中纤局职责:

(一)中纤局负责交易市场公证检验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复检等管理工作;

(二)依据全国桑蚕干茧资源状况、交易市场流通需求和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发展的需要,定期公布通过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验室验收考核并经交易市场认可的承检机构。

(三)负责市场公证检验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交易市场职责:

(一)负责市场公证检验的报验和复检申请的初审等;

(二)负责市场公证检验实施的协调工作,及时向承检机构通报市场交易桑蚕干茧的交易批数及入库进度,引导市场交易单位均衡入库;

(三)负责做好市场公证检验的入出库、抽样和现场检验等配合工作;

(四)负责市场公证检验交易完成后,交易和经济等信息的录入工作;

(五)将公检证书作为市场公证检验的桑蚕干茧质量、数量的凭证和交易结算的依据。

(六)负责市场公证检验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承检机构职责:

(一)与交易市场及市场仓储方进行业务衔接,确定入库实施检验的具体事宜;

(二)在仓储方条件符合的条件下,及时到仓储库实施现场检验和抽样工作;

(三)实施市场公证检验实验室检验工作;

(四)及时向中纤局报送公证检验结果。

(五)负责市场公证检验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仓储单位职责:

(一)提供现场检验和抽样工作的运作场地;

(二)准备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内、能够满足抽样和检验工作进度要求的衡器,并负责对衡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其运行状态正常;

(三)安排满足现场检验和抽样工作进度要求的搬倒服务等人员;

(四)提供满足公证检验要求的搬倒等服务,将承检机构抽样完毕的茧包立即缝合,并在安全区域整齐码放;

(五)其它需要配合的工作。

第三章  报验与受理

第八条 入库货权人在桑蚕干茧进入仓储单位前,须通过交易市场向中纤局申报公证检验。

第九条 交易市场公证检验以批为报验单位,交易货批重量按照交易市场现行有效的标准交易货批相关规定重量执行。

第十条 交易市场在签发《入库通知单》后1个工作日内,使用公证检验信息系统进行报验。

在桑蚕茧生产或其它环节已经过公证检验并符合交易市场相关规定的桑蚕干茧,在《公检证书》有效期内多次交易的,不得重复报验。

第十一条 交易市场、承检机构、入库货权人、仓储单位等各有关方按照GB/T 9176《桑蚕干茧》国家标准和交易市场规则等规定,依据相关职责对入库的桑蚕干茧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中纤局接到报验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使用公证检验信息系统向承检机构和交易市场下达公证检验任务。

第十三条 承检机构应在接到公证检验任务后1个工作日内与交易市场、仓储单位进行检验业务衔接,了解入库检验的具体时间和相关事宜。

业务衔接事宜主要包括货批到库时间、仓储单位现场运作场地条件、仓储单位相关计量衡器合格和搬倒配合人员等。

第十四条 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下,由交易市场和承检机构请示中纤局批准,报验与现场检验、抽样工作可同时进行。承检机构未取得中纤局下达的公证检验任务或未经中纤局批准同意的,不得擅自开展检验。

第四章  现场检验、称重与抽样

第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在仓储单位具备现场公证检验条件后,及时到仓储单位开展现场检验、称重和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 现场检验、称重和抽样工作内容和程序按照中纤局《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称重过程中,茧袋和茧绳的基本重量参照交易市场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同批公证检验任务的现场检验和抽样工作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遭遇雨雪雾等较为恶劣的气候条件,应暂停现场检验和抽样工作。入库货权人要求承检机构进行现场检验和抽样的,须经交易市场同意后,检验人员应在《现场汇总表》备注栏中注明,交易市场、入库货权人、仓储单位代表签章确认后,承检机构方可进行现场检验和抽样工作,入库货权人承担可能出现的亏重、霉变等责任。

第十九条 承检机构在现场检验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应终止抽样和现场检验工作,属于违反茧丝质量法律法规的,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不符合交易市场有关规定的,及时向交易市场反映。

(一)桑蚕干茧受潮、霉变、或有被污染、虫蛀鼠咬等质量损毁现象;

(二)桑蚕干茧的品种、类别、收购期(茧季)、养殖地域(庄口)混杂;

(三)不符合GB/T 9176《桑蚕干茧》国家标准中有关标志、包装等规定;

(四)违反交易市场交收规则中有关禁止性规定;

(五)其它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承检机构在现场检验过程中,发现入库的桑蚕干茧虽不违背交易市场禁止性规定,但不符合有关交收要求时,应及时告知交易市场,由交易市场通知入库货权人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应按照《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抽取公证检验样品。一份样品由承检机构工作人员运送回承检机构实验室作为试验样品,另一份样品由承检机构在抽样仓储单位选择独立场所、集中单独存放作为备用样品,并对备用样品仓储场所独立管理。

交易市场和仓储单位应配合承检机构做好备用样品仓储场所的防火、防盗、防潮、防霉变、防虫鼠害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现场检验和抽样后的桑蚕干茧,交易市场负责根据货批的实际状态,按照GB/T 9176《桑蚕干茧》和《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货批标识标志,承检机构应对货批标识内容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在抽样和现场检验过程中,入库货权人、出库货权人、交易市场、仓储单位可派代表在场,并有权监督承检机构的现场检验和抽样工作,但不得干扰和影响承检机构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验及抽样工作结束后, 承检机构应详实填写《现场汇总表》,交易市场、入库货权人、仓储单位、承检机构应现场确认检验机构,并在《现场汇总表》中签字。

第五章  样品交接流转与验收、实验室检验

第二十五条 交易市场的桑蚕干茧公证检验样品交接流转与验收按照《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交易市场的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验室检验工作内容和程序按照《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承检机构原则上自抽取公证检验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检验。按照《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交易市场现行有效交易规则的规定,实验室的检验周期可由承检机构与交易市场协商确定。

承检机构与交易市场协商确定检验周期的,承检机构应在《公检证书》备注栏中应注明称重时间。

第六章  检验记录管理与数据报送

第二十八条 交易市场相关检验数据的录入、传输和检验结果计算,按照《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交易市场负责在货物交收后3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检验信息系统内录入已成交货批的交易凭证号和实际结算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条 检验数据的审核、上报、备份、归档、管理等项工作,按照《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经中纤局审核通过的桑蚕干茧公证检验数据,承检机构加盖桑蚕干茧公证检验专用章和承检机构检验专用章等电子印章后,使用公证检验信息系统出具《桑蚕干茧公证检验证书》(以下简称《公检证书》)。《公检证书》的编号及格式由中纤局统一规定。

交易市场使用公证检验信息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公检证书》后,并负责交付入库货权人、出库货权人和仓储单位等相关单位。

第三十二条 交易市场《公检证书》的有效期按照交易市场现行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备用样品与检验剩余样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 自《公检证书》出具之日起,承检机构应留存公证检验备用样品和剩余样品不少于15天。承检机构在样品留存期内,应定期检查存放于仓储单位的备用样品状态,确保备用样品安全性。

第三十四条 备用样品用于公证检验复检和监督抽验。

第三十五条 根据《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实施办法》的规定,中纤局确定监督抽验样品后,在公证检验信息系统中发送《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监督抽验通知单》(以下简称《抽验通知单》)。

用于监督抽验的备用样品不再退还受检企业。未经中纤局同意,严禁调换监督抽验样品。

第三十六条 承检机构负责打印收到的《抽验通知单》,并与交易市场联系确认样品,在《抽验通知单》发出后1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抽验样品寄送中纤局。

第三十七条 技术负责人依据《抽验通知单》对监督抽验样品进行核对,保证监督抽验样品准确、真实。

监督抽验样品寄出时,承检机构在公证检验信息系统内填报监督抽验样品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监督抽验样品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个样品应独立包装,包装外应明显标示该批样品的公证检验任务编号;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标示监督抽验样品的原验结果;

(三)抽验样品外包装应在明显位置标注实验室名称及“公证检验监督抽验样品”字样;

(四)抽验样品包装应做好防潮、防损等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 留存期满后,承检机构应及时将备用样品和剩余样品退还交易市场。交易市场应在《桑蚕干茧公证检验退样记录单》(以下简称《退样记录单》)中签收,承检机构应将样品即时解封。

当交易方对公证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出具书面签章意见书后,可于出具《公检证书》后,将备用样品和剩余样品按意见书规定予以退还。样品领取人应在《退样记录单》中签收,承检机构应将样品及时解封。

第八章  复检

第四十条 经过公证检验的桑蚕干茧,入库货权人或出库货权人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经交易市场审核后,可申请复检。

入库货权人自出具《公检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交易市场审核后,由交易市场向中纤局提出复检申请。

出库货权人在《公检证书》有效期内,货批交收完成后(电子交易中货批货权转移视为货批交收完成)5个工作日内,并且不超过承检机构备用样品留存最大期限,经交易市场审核后,由交易市场向中纤局提出复检申请。超过承检机构剩余样品留存最大期限但未完成货批交收的,延长剩余样品保存期限至《公检证书》有效期满日期止。

入库货权人或出库货权人逾期或不满足规定条件提出复检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申请复检时,交易市场负责填写《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复检申请表》(以下简称复检申请表),并提供《公检证书》及其它书面说明等材料。

第四十二条 中纤局负责审核复检申请,并于收到复检申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复检受理通知书》。

复检原则上由原验机构进行,复检申请人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由中纤局另行指定复检机构。

第四十三条 复检使用样品、项目、允差范围和完成期限按照《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复检申请受理后,复检申请人向交易市场预缴复检费用。

复检结果在规定允差范围内,以原验结果为准,复检费用和备用样品成本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交易市场负责将预缴复检费用支付复检机构;复检结果超出规定允差范围的,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费用由原验机构承担,交易市场负责将预缴复检费用退还复检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 入库货权人或出库货权人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入库货权人和仓储单位应积极配合承检机构做

好公证检验工作,对于不能给予积极配合的仓储单位和入库货权人,承检机构应及时向中纤局和交易市场反映。

第四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经查属实,交易市场应对仓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交易市场应取消仓储单位资格。

(一)仓储单位未履行第七条所列义务的;

(二)仓储单位未配合做好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相关工作的;

(三)发现入库货权人干扰抽样和现场检验工作,未及时报告交易市场的。

第四十八条 中纤局和交易市场应经常沟通市场交易公证检验的有关情况,对公证检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对仓储单位、入库货权人反映承检机构在公证检验中违反规定的,交易市场应及时向中纤局反映。对仓储单位、入库货权人违反规定不配合做好公证检验的,中纤局应及时向交易市场反映。

第四十九条 中纤局对承检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承检机构在公证检验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承检机构资格,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交易市场桑蚕干茧公证检验的应急事项,由中纤局与交易市场协商处理。

第五十一条 交易市场公证检验相关记录遵循《工作规程》的格式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纤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茧丝交易市场桑蚕干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中纤局综发〔2007〕47号 附件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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