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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切实加强我国纺织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纺织行业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产品研发、质量检测、信息、教育培训、社会责任建设、现代物流、电子商务、节能环保、融资、技术、创业、管理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纺织产业集群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示范平台的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纺织行业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包括:纺织行业产业集群地区、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纺织行业小企业创业基地、纺织服装工业园区等。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25;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6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7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七)获得县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相关认定或表彰。
    (八)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三)、(四)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各纺织产业集群试点地区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优先推荐受到表彰的平台。
    第七条  各纺织产业集群试点地区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示范性进行测评,填写《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上报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第八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六)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七)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
    (九)县市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十)得到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十一)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九条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按照相关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中国纺织工业协会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一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于每年2月20日至3月20日的工作日集中办理。
  第四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名单在中国纺织工业协会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当地纺织产业集群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及《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报纺织产业集群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纺织产业集群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经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复核, 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五条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每年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平台进行抽查,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平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称号外,暂停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对示范平台将提供行业运行信息、贸易预警信息、宏观政策解读、行业标准发布、项目建设专业指导等服务,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成绩突出的示范平台,以争取国家重点扶持。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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